当前位置:武汉大学自考 > 学习资料 > 武汉大学自考出口方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武汉大学自考出口方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来源: 武汉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10-15 09:46 点击数:207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为出口方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笔者从信用证交易入手,详细的介绍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原则,本质,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并对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了举例分析,相应需采取的措施从出口商自身、银行及客户资信的调查等方面进行了探讨。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加入了WTO后,大多数企业将直接面对国际市场,更多地接触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因此,充分地理解信用证的特点,了解信用证交易的风险,掌握相应采取的措施,将非常有利于我们的外贸工作。
关键字:信用证 风险 软条款 出口商


The preventions to the risks under L/C of exporter


Abstract :The preventions to the risks under L/C of exporter are the major problems in the text .the author first introduce the principle and the essence of payment by L/C ,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every parties. The author make analysis to the various kinds of risks that exporter facing under the way to L/C with exampl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aken to need exploring from exporter one’s own personnel, bank and the investigation of customer credit, e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hina, especially after china entering WTO , most enterprises will directly face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and more frequently apply all kind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than ever. So deeply and widely studying and introducing 《UCP500》, thoroughly understand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isks of L/C and grasping the correspondents will be very good to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businesses.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 risk, soft clause ,exporter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基本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使用托收和汇付方式,进出口方都将面临一定风险。出口方不信任买方,不愿意先交出货运单据;进口商则不敢先交出钱,惟恐先付款后对方不交货,由此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较好的解决买卖双方彼此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买方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由银行直接向卖方付款,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卖方做出了承诺,安全系数更大了,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当事人通常位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收付要涉及到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交易的环节越来越多,可能遇到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国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仅以国内法及国际惯例《UCP500》加以规范。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也面对着很多的问题。就出口商所面临的种种风险,阐述了风险的范防方式。
一﹑信用证的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银行自身的名义,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单据的情形下:
(1)付款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
(2)授权给另一家银行付款,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其付款。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会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在信用证业务是,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Opener),指向银行早请开立L/C的人。开出的信用证如与合同有不符之处,申请人在接到受益人的要求修改通知时,有对信用证进行必要修改的义务;申请人有权检验单据,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必须向开证行付款;如果单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并于信用证到期时收回押金。
2.开证行(O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L/C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要承担L/C的付款责任,并代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若开证人不能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也有权向开证人追索垫款。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它只证明L/C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如发现有与买卖合同不符或不能接受的条款,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在审核信用证无误后,受益人要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提供正确的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如果受益人发货后,尚未收回货款,而开证银行已倒闭,受益人有要求进口人付款的权利。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由L/C上指定,也可非指定,多数是非指定的出口地银行。跟单汇票一经议付,议付行就成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享受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票人追索。
6.付款行(Paying Bank),指L/C上指定的付款人,多数就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另一家银行也叫代付行。付款行一经付款,就不能对收款人追索。
7.保兑行(Conforming Bank)是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一般由通知行兼任,也可以由其他的银行充当。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其他垫款行偿还垫款的银行。偿付行通常位于进口国以外的第三国,它之所以出现,往往是由于信用证上使用的是偿付行所在国的货币,或是由于开证行的资金集中在该银行。若偿付行不能及时偿付,开证要负责赔偿有关垫款行的利息损失。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武汉大学自考出口方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四)信用证的种类
1.按性质可分可撤销信用证及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以前,可以随时修改信用证内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在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下,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货运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
2.按信用证是否要提供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证。
3.按是否保兑可分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为确保收汇安全,有时也口商可要求进口商请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保兑行一经保兑,就和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银行无追索权。未经保兑的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由开证行单独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4.按付款期限可分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即期汇票和货运单据时,立即给予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远期汇票和货运单据


如果您对“武汉大学自考出口方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还有疑问,可立即咨询武汉大学自考招生网的客服老师:点击咨询
学习资料
学校首页 招生专业 自考简章
成考简章 常见问答 网上报名

武汉大学自考出口方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来源: 武汉大学自考   点击数:207

发布时间:2011-10-15 09:46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为出口方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笔者从信用证交易入手,详细的介绍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原则,本质,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并对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了举例分析,相应需采取的措施从出口商自身、银行及客户资信的调查等方面进行了探讨。随着我国外贸经济的高速发展,尤其是加入了WTO后,大多数企业将直接面对国际市场,更多地接触国际贸易规则和惯例。因此,充分地理解信用证的特点,了解信用证交易的风险,掌握相应采取的措施,将非常有利于我们的外贸工作。
关键字:信用证 风险 软条款 出口商


The preventions to the risks under L/C of exporter


Abstract :The preventions to the risks under L/C of exporter are the major problems in the text .the author first introduce the principle and the essence of payment by L/C ,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every parties. The author make analysis to the various kinds of risks that exporter facing under the way to L/C with examples, an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aken to need exploring from exporter one’s own personnel, bank and the investigation of customer credit, e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china, especially after china entering WTO , most enterprises will directly face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and more frequently apply all kinds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than ever. So deeply and widely studying and introducing 《UCP500》, thoroughly understanding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isks of L/C and grasping the correspondents will be very good to china’s international trade businesses.
Key words: letter of credit , risk, soft clause ,exporter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基本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使用托收和汇付方式,进出口方都将面临一定风险。出口方不信任买方,不愿意先交出货运单据;进口商则不敢先交出钱,惟恐先付款后对方不交货,由此出现商业信用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较好的解决买卖双方彼此间可能出现的问题。因为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买方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由银行直接向卖方付款,银行以自身的信誉向卖方做出了承诺,安全系数更大了,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当事人通常位于两个甚至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收付要涉及到各国的法律和国际惯例的适用问题;交易的环节越来越多,可能遇到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另外,国际上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影响较大的国际公约,仅以国内法及国际惯例《UCP500》加以规范。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也面对着很多的问题。就出口商所面临的种种风险,阐述了风险的范防方式。
一﹑信用证的概述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银行自身的名义,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单据的情形下:
(1)付款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
(2)授权给另一家银行付款,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其付款。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就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两种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会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在信用证业务是,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Opener),指向银行早请开立L/C的人。开出的信用证如与合同有不符之处,申请人在接到受益人的要求修改通知时,有对信用证进行必要修改的义务;申请人有权检验单据,如果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则必须向开证行付款;如果单证不符,申请人有权拒付并于信用证到期时收回押金。
2.开证行(Opening Bank or Issuing Bank),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L/C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要承担L/C的付款责任,并代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若开证人不能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也有权向开证人追索垫款。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or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L/C交出口商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它只证明L/C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L/C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如发现有与买卖合同不符或不能接受的条款,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在审核信用证无误后,受益人要按照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提供正确的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交单;如果受益人发货后,尚未收回货款,而开证银行已倒闭,受益人有要求进口人付款的权利。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由L/C上指定,也可非指定,多数是非指定的出口地银行。跟单汇票一经议付,议付行就成为汇票的合法持票人,享受票据法对合法持票人的保护。如果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出票人追索。
6.付款行(Paying Bank),指L/C上指定的付款人,多数就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这另一家银行也叫代付行。付款行一经付款,就不能对收款人追索。
7.保兑行(Conforming Bank)是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付款责任,一般由通知行兼任,也可以由其他的银行充当。
8.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受开证行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其他垫款行偿还垫款的银行。偿付行通常位于进口国以外的第三国,它之所以出现,往往是由于信用证上使用的是偿付行所在国的货币,或是由于开证行的资金集中在该银行。若偿付行不能及时偿付,开证要负责赔偿有关垫款行的利息损失。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 《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武汉大学自考出口方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四)信用证的种类
1.按性质可分可撤销信用证及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同意,也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以前,可以随时修改信用证内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在使用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情况下,只要信用证的受益人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货运单据,开证行必须付款。
2.按信用证是否要提供货运单据,可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是指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证。
3.按是否保兑可分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为确保收汇安全,有时也口商可要求进口商请开证行委托另一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加以保兑,保兑行一经保兑,就和开证行一样承担付款责任,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银行无追索权。未经保兑的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该信用证由开证行单独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4.按付款期限可分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即期汇票和货运单据时,立即给予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远期汇票和货运单据

Copyright 2009-2021 武汉大学自考专升本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为武汉大学交流信息网站,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