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武汉大学自考 > 学习资料 > 试析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方式及其实施

试析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方式及其实施

来源: 武汉大学自考 发布时间:2011-09-27 10:24 点击数:151

摘要: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下程。仅依靠社会个体的力m:是远远小够的应史好地发挥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以制)x创新打造诚信政府。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转变。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

 

关键词: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建设  政府作用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诚信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将诚信建设列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个人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诚信记录,把“诚实守信”奉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互动的、全而的系统工程,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才是关键,政府应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系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这些问题,科学界定政府作为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入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己获准入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
  (六)与社会诚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不完善。如我国的产权制度仍不清晰,企业缺乏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很难始终做到恪守诚信,“奉信誉高于一切”。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强、效力适中的法律规章。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创新打造诚信政府。首先,创建和完善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其次,力促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大力消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以杜绝各种借审批机会乱收费、乱设卡的现象。
  (二)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没有道德约束的诚信体系是不牢固的,没有道德内涵的诚信制度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诚信道德教育应是诚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同时又要注意把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三)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的转变。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已习惯了以自身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在计划经济的竞技场上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着力改变自己以往所扮演的角色,从具体的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做好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规划引导、建章立制”,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员研究影响我国诚信建设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有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出台以下制度:(1)明晰产权制度。(2)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强化失信惩戒制度。
二、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的主要方式及其实施
    现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既存在约束过度的问题,也存在约束不足的问题。因此,建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就必须实现约束主体和约束手段的多元化。
    1.产权约束机制
    第一,股权多元化约束制度。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实践证明,国有独资或国有产权比重过大,股权构成过于单一,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股权多元化及由此引起的利益多元化,则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因此,我们设想,除了在极少数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关键领域中,国有独资企业必须占支配地位外,在对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应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只掌握控股权即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分散化。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应尽可能由多家国有企业共同持股。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动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
    第二,法人治理结构约束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规范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之间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保证出资人资产的安全性与有效运作。鉴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目前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其次.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不允许高度重合.特别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不能由一人兼任,为使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能,应适当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1/2以上);基三,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为保证监察人的独立性和监察的公正性。监察人不得兼任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职员,其四,应适当扩大监事会的权力,可授予监事会弹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和经理的权力;此外.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处理好“老三会”和“新三会”的关系,发挥党内监督和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强化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2.法制约束机制
    第三,政府法规约束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保证,西方国家依靠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约束,既规定了经营者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又规定了经营者违法时应受到的惩罚。比如,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时,除了要依法追究公司经营者的读职行为外,还规定该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或者永远不得担任经理、董事等职务。改革开放以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工作。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稽查特派员制度”、“财务.总监制度”、“经营者业绩审计制度”、“税务征管制度”等,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但这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厂外,要尽快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治大于法治的,创造出一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环境,使市场经济法律真正起到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和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作用。总之,要继续加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建设,加强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经营者的监督·应建立一定的法律程度,使股东可以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代理人的逆向选择行为进行起诉和惩处。
    第四,企业规章约束制度。企业一般都有规章制度,在这些规章制度中,董事和高级管理者的职责和权力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经营者的一切活动都有章可循,可以约束经营者按规定行使职权。为此,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约束经营者职务行为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经营和投资决策制度,对重大决策失误予以追究,加强主要经营者的责任心;(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审批,保证资金支出的正当性;(3)物资采购制度,实行物资竞价采购和项目招标投标,防止暗箱操作;(4)内部监借制度,对经营者进行定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防止一些经营者侵吞国有资产的不,轨:一为
    3.市场约束机制
    第五,经营者市场约束制度。在一个充满竞争的经营者市场里,资本所有者可以比较自由地对经营者进行选择。如果一个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不佳或者故意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他就会遭到解雇而被来自经营者市场的其他经理人所取代,而且这种“无能”或‘“败德”行为会使他本人的人力资本大大贬值,从而危及他今后的就业和收益。所以,在完善的经营者市场中,经营者往往有很强自我约束能力。为此,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紧培育有中国特色的经营者市场。从目前情况看,要完善经营者市场制度,在外部环境、制度安排、观念转变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要抓紧改革现行的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革除经营者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制,改为依靠市场的董事会聘任制。只要存在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厂长经理的用人机制,就不可能产生经营者市场;其次.建立经营者市场评价制度,成立中立的人力资源评估和考核机构,对进人市场的每一位经理人建立全面、真实、连续、公开的业绩档案记录、信用记录;再次.要改革和完善人才流动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尽快制定和完善人才流动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既要保护经营者自由流动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原企业的权益不致因为经营者的流动而受到侵犯;最后.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经营者培训和教育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经营者资格认证体系,向培训合格并具备经营者基本素质者颁发经营者资格证书,凭经营者资格证书方可在经营者市场应聘。
    第六.资本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的约束就是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股东主要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股票”的方式对经营者进行约束。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投资者根据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前景预测.购入或抛售股票。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股东或者罢免现任经营者,聘任有能力的经营者;或者抛售手中的股票.而其他人或公司就能用较低的价格买进足够的股份,从而控制该企业.解雇现任经营者.最终现任经营者享受的权利、地位将完全丧失。完善的资本市场可以促使经营者不敢轻易违背股东的利益而自砸饭碗。为此,应加大资本市场的建设力度,逐步推进国有股份的可流动性改革,使国有股份可以自由地进出资本市场。


如果您对“试析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方式及其实施”还有疑问,可立即咨询武汉大学自考招生网的客服老师:点击咨询
学习资料
学校首页 招生专业 自考简章
成考简章 常见问答 网上报名

试析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方式及其实施

来源: 武汉大学自考   点击数:151

发布时间:2011-09-27 10:24

摘要: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下程。仅依靠社会个体的力m:是远远小够的应史好地发挥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以制)x创新打造诚信政府。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转变。加强服务于诚信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

 

关键词: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建设  政府作用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诚信建设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推崇,各企事业单位纷纷将诚信建设列为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个人也越来越注重自己的诚信记录,把“诚实守信”奉为追求的“价值目标”。但诚信建设是一个长期的、互动的、全而的系统工程,在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中,个人是基础,企业是重点,政府才是关键,政府应在诚信建设的过程中发挥旗帜、导向作用。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为推动诚信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系统和发展的角度来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必须积极正视这些问题,科学界定政府作为的方式、范围和程度。
  一、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的作用也是关乎全局,不可或缺的。但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必须明确规定政府职贡义务,以防缺位,严格限制政府发生作用的范围,以防越位。根据诚信建设的自身规律,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政府在诚信建设中应发挥好以下几方而的作用:
  (一)示范引导作用。在日常经济社会管理事务中,政府讲诚信,则会给企业和个人树立榜样,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使社会公众“见贤思齐焉”。反之,政府失信,社会主体也极有可能加以效仿,对整个社会的诚信建设产生恶劣的“传递效应”,误导社会的“价值取向”。
  (二)规划协调作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内容杂,任务重,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所及部门来看,包括银行、工商、税务等;从所涵盖的内容来看,包括个人、企业和政府的诚信建设。因此,要使诚信建设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用地有条不紊开展,就离不开政府对诚信建设的统一规划,对方方面面的利益协调,对不同行业特点的兼顾,否则,各社会主体就极有可能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各自为政、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和地区、行业的割据、垄断。当前各地区、各行业盲目地自成一体、大建数据库就是缺乏规划、协调的恶果。
  (三)监管保障作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并非一个自然而然的嬗变过程,其中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矛盾,会出现或强或弱的利益冲突。要把这些矛盾、冲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仅靠社会公众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垄断组织应在其中发挥监管保障作用,大力强化诚信行为,坚决惩处诚信缺失,使得诚信建设沿预定的规划、设计顺利、高效开展。
  二、我国政府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计划经济思维惯性的影响和诚信建设在我国刚刚起步的缘故,政府对自己在诚信建设中的角色定位和作为方式等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和行动上的不力并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政府自身诚信缺失现象大量存在。受传统权力思想的影响,很多政府工作人员常常误认为讲诚信只是个人、企业的事情,政府的权力是为社会公众谋福利的,只需着眼于大局和长远,对于局部和个人利益宜倡导“舍小家、顾大家”的奉献精神,不必“谨小慎微”,可以不讲诚信。
  (二)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的互动关系不明确。“自主经营、自负赢亏”的市场化运作是企业“重合同、守信用”的根本动力和最大约束。然而现实情况是,“政企不分、产权模糊”仍是我国很多企业的重大弊端,市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并不健全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在政府对诚信建设的调控中,各种“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确实分清“作为”与“不作为”的界限,分清“主体”与“支持”的区别。但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调控诚信建设时,就没有把握好上述的界限,没有分清上述的区别,作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同时“该做的事”却没有做好。
  (四)在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危害极大。这一方面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割据和垄断,增加了一些政府机关索贿的砝码,另一方面也使得大量的信息不能按价值规律自由流动而闲置浪费。
  (五)政府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存在着重“事前审批”,轻“动态管理”的倾向。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片面地认为,加强对诚信服务机构的监管就是强化对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行政审批”,于是便想方设法增设“准入条件”,千方百计抬高“准入门槛”。与此同时,又对己获准入的机构缺乏必要的检查、考核和淘汰机制的设定。
  (六)与社会诚信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框架不完善。如我国的产权制度仍不清晰,企业缺乏追求长远利益的稳定预期,很难始终做到恪守诚信,“奉信誉高于一切”。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也缺乏可操作性强、效力适中的法律规章。

  (七)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运作机制不完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层次高、专业化水平高的政府诚信服务管理部门,管理多头、分散,政策不一;(2)诚信服务行业标准尚未确立,造成对行业的管理弹性大,可操作性差,行业整体竞争秩序混乱。(3)诚信服务机构人才匮乏,设施落后,很难为社会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服务,影响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服务诉求;(4)诚信服务的供给与需求脱节。很多的服务机构缺乏市场意识,缺乏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调研,不能敏锐把握市场对诚信产品的需求,导致诚信产品的市场转化率低,影响了其持续发展的能力。
 三、如何更好地发挥我国政府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的作用
  (一)以制度创新打造诚信政府。首先,创建和完善社会参与决策的机制。其次,力促信息公开,透明行政。再次,要制约政府权力,规范权力运作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最后,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大力消减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以杜绝各种借审批机会乱收费、乱设卡的现象。
  (二)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没有道德约束的诚信体系是不牢固的,没有道德内涵的诚信制度也是没有生命力的。诚信道德教育应是诚信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把诚信教育作为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来抓,同时又要注意把诚信建设工作落实到日常工作中。
  (三)促进行政方式由“政府主体模式”向“政府支持模式”的转变。我国政府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已习惯了以自身为主体的行为模式,在计划经济的竞技场上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在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应着力改变自己以往所扮演的角色,从具体的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重点做好对诚信服务市场的“规划引导、建章立制”,为社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制体系。政府应组织专门的人员研究影响我国诚信建设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建立、完善应有的政策、法规体系,特别应该借鉴外国经验,尽快出台以下制度:(1)明晰产权制度。(2)在产权清晰的基础上强化失信惩戒制度。
二、国有企业经营者约束机制的主要方式及其实施
    现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既存在约束过度的问题,也存在约束不足的问题。因此,建构国有企业经营者的约束机制,就必须实现约束主体和约束手段的多元化。
    1.产权约束机制
    第一,股权多元化约束制度。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实践证明,国有独资或国有产权比重过大,股权构成过于单一,不利于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股权多元化及由此引起的利益多元化,则有利于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而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因此,我们设想,除了在极少数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或关键领域中,国有独资企业必须占支配地位外,在对其他行业或领域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时,应降低国有股的比重,只掌握控股权即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分散化。即使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应尽可能由多家国有企业共同持股。要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推动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改革。
    第二,法人治理结构约束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规范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之间权利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可以保证出资人资产的安全性与有效运作。鉴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现状,目前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进一步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其次.董事会与经理班子不允许高度重合.特别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不能由一人兼任,为使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能,应适当增加外部董事的比例(1/2以上);基三,充分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为保证监察人的独立性和监察的公正性。监察人不得兼任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经理或其他职员,其四,应适当扩大监事会的权力,可授予监事会弹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司章程的董事和经理的权力;此外.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处理好“老三会”和“新三会”的关系,发挥党内监督和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同时要强化企业职工的民主监督。

    2.法制约束机制
    第三,政府法规约束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保证,西方国家依靠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约束,既规定了经营者拥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又规定了经营者违法时应受到的惩罚。比如,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时,除了要依法追究公司经营者的读职行为外,还规定该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或者永远不得担任经理、董事等职务。改革开放以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经济立法工作。颁布实施了“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稽查特派员制度”、“财务.总监制度”、“经营者业绩审计制度”、“税务征管制度”等,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但这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厂外,要尽快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人治大于法治的,创造出一种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环境,使市场经济法律真正起到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和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作用。总之,要继续加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制建设,加强对国有资产代表人、经营者的监督·应建立一定的法律程度,使股东可以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代理人的逆向选择行为进行起诉和惩处。
    第四,企业规章约束制度。企业一般都有规章制度,在这些规章制度中,董事和高级管理者的职责和权力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健全的规章制度可以使经营者的一切活动都有章可循,可以约束经营者按规定行使职权。为此,国有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约束经营者职务行为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主要包括:(1)经营和投资决策制度,对重大决策失误予以追究,加强主要经营者的责任心;(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审批,保证资金支出的正当性;(3)物资采购制度,实行物资竞价采购和项目招标投标,防止暗箱操作;(4)内部监借制度,对经营者进行定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防止一些经营者侵吞国有资产的不,轨:一为
    3.市场约束机制
    第五,经营者市场约束制度。在一个充满竞争的经营者市场里,资本所有者可以比较自由地对经营者进行选择。如果一个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不佳或者故意损害所有者的利益.他就会遭到解雇而被来自经营者市场的其他经理人所取代,而且这种“无能”或‘“败德”行为会使他本人的人力资本大大贬值,从而危及他今后的就业和收益。所以,在完善的经营者市场中,经营者往往有很强自我约束能力。为此,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紧培育有中国特色的经营者市场。从目前情况看,要完善经营者市场制度,在外部环境、制度安排、观念转变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首先.要抓紧改革现行的国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革除经营者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制,改为依靠市场的董事会聘任制。只要存在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企业厂长经理的用人机制,就不可能产生经营者市场;其次.建立经营者市场评价制度,成立中立的人力资源评估和考核机构,对进人市场的每一位经理人建立全面、真实、连续、公开的业绩档案记录、信用记录;再次.要改革和完善人才流动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尽快制定和完善人才流动的各项政策和法规.既要保护经营者自由流动的合法权益.又要保护原企业的权益不致因为经营者的流动而受到侵犯;最后.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实际的经营者培训和教育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经营者资格认证体系,向培训合格并具备经营者基本素质者颁发经营者资格证书,凭经营者资格证书方可在经营者市场应聘。
    第六.资本市场约束。资本市场的约束就是股东对经营者的约束.股东主要通过“用手投票”和“用脚股票”的方式对经营者进行约束。资本市场竞争的实质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投资者根据公司的经营现状及前景预测.购入或抛售股票。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股东或者罢免现任经营者,聘任有能力的经营者;或者抛售手中的股票.而其他人或公司就能用较低的价格买进足够的股份,从而控制该企业.解雇现任经营者.最终现任经营者享受的权利、地位将完全丧失。完善的资本市场可以促使经营者不敢轻易违背股东的利益而自砸饭碗。为此,应加大资本市场的建设力度,逐步推进国有股份的可流动性改革,使国有股份可以自由地进出资本市场。

Copyright 2009-2021 武汉大学自考专升本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本站为武汉大学交流信息网站,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